建築高度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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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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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非住宅用途之樓層,其單層各戶樓地板面積(不含樓梯間、升降機間、機房、走廊等共用部分)在八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其樓層高度應在三.六公尺以下。但 ...
-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6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 ...
- 3建築物高度(H)計算釋疑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第一百六十四條建築物以3.6比1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
- 4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資訊
三、建築物高度: (一)本地區建築物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1.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五0(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 ...
- 5建築設計施工編 - cpami.gov.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